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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关于修订《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2日 访问次数: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关于修订《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系部、各部门:

根据学院毕业班学生学业完成实际情况,经院务会议讨论审定,特对《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版)第五十七条修订如下:

因学习成绩原因结业者,可在结业后3个月至1年(本届毕业生离校后的第一个学期开学时起至下一届毕业生离校前止)的期限内,不合格课程允许回校重修一次;经重修仍不合格者,在上述期限内可以补考一次;重修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载,补考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记载。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应重做并申请重新答辩。考核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重修课程学费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逾期不申请重修或在规定的期限内重修及重修补考均不合格者,即丧失重修和换发毕业证的权利。换发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在结业生离校前,相关系部应安排教师指导结业生填报本人所有不合格课程的重修计划,经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教学事务管理中心备案,并纳入教学计划。结业生应严格按照填报的计划重修,并按照学院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对不按照重修计划修读课程而产生的后果,由结业生本人承担。”

修订内容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从2009届结业生开始实施,由教学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版)第五十七条同时废止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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