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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有关事项的温馨提醒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0日 访问次数:


各学院及参加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各位考生:

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在即,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嘉兴市教育局、嘉兴市教育考试院文件及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温馨提醒如下:

谨请各学院通过多种方式,提醒各位考生认真自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考场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111日起施行。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见附件1)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具体见附件2)。

5.《考场规则》(具体见附件3)。

请各位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值班电话:83628071(早上8-下午5点)

愿各位考生心之所向,梦之所成!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附件3:考场规则

 教务处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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