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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155号)精神,现启动2023年度浙江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通过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促进学校与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建立更加紧密合作的人才培养机制,深化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汇聚企业优质资源支持学校专业综合改革和创新创业教育,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项目类型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学校主导,企业参与,育人为本”为宗旨,各学院加强组织和宣传,对接好企业,以育人为首要目标。此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主要包括:“四新”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详见附件3)。
三、重点支持方向
本年度重点支持数字经济、互联网+、生命健康、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现代农业、数字文创等方向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四、企业参与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兴趣参与学校进行产学合作协同育人。
(二)企业具有行业内先进的知识、产品、技术和研发体系,能够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人才培养改革。
(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在所属行业及领域业务稳定、业绩良好,注册实缴资金原则上在500万元以上。企业信用良好,无欺瞒、诈骗等不良记录。
(四)项目合作企业通过自主立项并提供专项资金,资助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企业指定专人负责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相关事宜。
(五)企业提供相应的专项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开展。其中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项目实际支持资金不少于5万元/项,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项目支持资金不少于3万元/项,师资培训项目实际支持资金不少于2万元/项,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软硬件支持价值总额不少于20万元/项,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支持资金不少于5万元/项,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支持资金不少于2万元/项。
五、申报原则
(一)正在主持浙江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限1人,参与人一般不得同时参与2个以上同级项目,建设周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如有2个以上(含2个)单位联合申报,要明确申报主体;
(四)同一研究项目已获批或列入教育部、浙江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六、推荐名额
我校可推荐名额为3项,各学院限报2项。各单位对本单位申报项目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教师符合申报资格、申报内容合法、完整,限额向教务处推荐。
七、材料报送
请各单位于6月9日前,将《浙江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书》(附件1)一式5份、《申报汇总表》(附件2)1份、合作企业资质截图证明(需含成立时间、注册实缴资金等信息)1份报送教务处,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中有合作单位意见、签字、盖章的地方都要完备办理。
联系人:侯老师 联系电话: 83628076
附件:
1.浙江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书
2.申报汇总表
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务处
2023年5月31日